著书立说 刘庆辉律师出版学术专著《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害知识产权之责任制度研究》

刘庆辉律师出版学术专著《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害知识产权之责任制度研究》

刘庆辉律师| 2018-11-20 02:10:47

内容提要

近日,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庆辉博士出版学术专著《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害知识产权之责任制度研究》。该书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治理的现行立法和司法进行了批判性研究,论证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害知识产权之责任的类型化和体系化构建的问题,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建议,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是这一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
一、研究背景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治理问题一直是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一个热点和难点。这一领域的著述颇丰。既往的研究,在立法论方面,主要集中于研究应当如何适当扩大网络服务商作为守门人的责任问题,即应当如何确定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过错以及相应的责任问题。在解释论方面,主要集中于研究《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中的“知道”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中的“应知”的解释问题,亦即如何确定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过错等问题。但是,很少有人从侵权法的视角,系统地研究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应当如何类型化、体系化以及如何构建一个适应实践需要的责任体系之类的问题。为了深化这一领域的研究,本书就网络服务商间接侵害知识产权责任的类型化和体系化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二、主要内容
本书运用比较研究、经济学分析、法解释学研究和案例研究等方法,对现有理论、制度及司法实践进行批判性研究,主张构建由网络服务商的教唆侵权责任、帮助侵权责任和替代责任组成的三元责任体系,并针对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特点,分别构建适用于网络服务商的“避风港”规则。
本书共分前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分析我国目前的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立法及司法现状,检讨其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就如何完善我国的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展开论证。为了克服第一章指出的立法和司法问题,本书主张基于公平、效率和利益平衡的原则,在参考外国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制度——构建由教唆侵权责任、帮助侵权责任和替代责任组成的三元责任体系。教唆侵权责任调整网络服务商故意引诱、教唆网络用户实施知识产权直接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帮助侵权责任调整网络服务商故意帮助网络用户实施知识产权直接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替代责任调整网络服务商具有控制网络用户的权利和能力且从网络用户的知识产权直接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对网络服务商的教唆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和司法认定进行阐述。
第四章,对网络服务商的帮助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和司法认定进行阐述。
第五章,对网络服务商的替代责任的法律构成和司法认定进行阐述。
第六章,讨论我国“避风港”规则的问题。这一章分别就如何认识我国的“避风港规则、如何解释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通知与删除”规则、专利法和商标法中应当如何建立“避风港”规则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
三、研究意义和创新之处
首先,本书的研究在既往研究的基础上,将我国网络服务商间接侵害知识产权责任问题的研究向前推进,系统地研究了网络服务商间接侵害知识产权责任的类型化、体系化问题,论证教唆侵权责任、帮助侵权责任及替代责任构成的三元责任制度的合理性,而且对三种责任的法律构成和司法适用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其次,我国当前的网络服务商间接侵害知识产权责任制度存在一些问题,现行法律在解释和适用上存在困境,无法适应网络侵权治理的需要,本书的研究能为将来修改、完善我国的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具有实践意义。
再次,本书对于各种责任类型尤其是帮助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和司法适用进行了深入研究,对于人们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可以消除人们对于前述条款的误读。
最后,本书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通知与删除”规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解释和适用进行了研究,指出“通知与删除”规则原则上可以适用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和侵害商标权案件,但无法适用于侵害专利权案件;同时指出应当根据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案件的特点,构建适用于各自领域的“避风港”规则,《商标法》和《专利法》中不应照搬著作权法领域的“避风港”规则,而应当建立“通知——转通知——删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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