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实验的合规要点
陈贵 王东 | 2022-11-11
一、引 言
为对产品进行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药品、医药器械、化妆品等在上市前可能涉及到动物实验,根据公开检索,动物实验的合规性是相关领域的企业上市过程中经常被问询的一个问题,笔者结合参与相关领域股权投融资项目法律服务的经验,就动物实验的合规要点进行梳理和总结,供读者参考。
二、监管实践
01 生产实验动物
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管理条例”)的规定,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实践中,实验动物一般包括豚鼠、兔、犬、猴、猪、小鼠、大鼠、鸡等。根据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和寄生虫控制等级,实验动物分为四类:普通动物(Conventional Animal,CV)、清洁级动物(Clean Animal,CL)、无特定病原体动物(Specific Pathogen Free,SPF)、无菌动物(Germfree Animal,GF)或悉生动物(Gnotobiotic Animal,GN),对不同级别的实验动物在动物房设计上和管理上有不同的要求。
根据《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号,“许可办法”)、《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申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颁证机关为省科技厅,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重申。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未通过的,生产许可证将被吊销。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设施地址、适用范围,其中适用范围会明确单位有权生产的实验动物的级别和名称。根据许可办法的规定,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化的,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变更适用范围的,应重新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发证机关重新评审。
对医药、医疗器械类企业尽职调查中经常发现的问题包括:第一,尽管出售实验动物的企业取得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但其出售的实验动物不在许可证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因此,这些动物不是合法的“实验动物”。此外,出售实验动物时应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和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根据许可办法的规定,使用的实验动物来自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质量不合格的,所进行的动物实验结果不予承认。第二,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应分开饲养,且实验动物的饲养环境、设施和饲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符合相关研究中的特殊要求。第三,使用野生动物开发新的实验动物品种的,应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第四,一个经常被忽略的问题是,运输实验动物也需要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02 使用实验动物
根据许可办法、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组织和个人,应申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因此,药品、医药器械研发、生产企业及外包服务机构,通常需要取得使用许可证。与生产许可证类似,使用许可证由省科技厅颁发,有效期为五年。使用许可证的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设施地址、适用范围,其中适用范围会明确规定企业有权使用的实验动物的级别、种类。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提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根据《关于加强药品研究用实验动物管理的通知》(药管安[2000]99号)的规定,使用动物实验进行药品研究的机构应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实验动物,并具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药品研究机构使用的实验动物应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动物实验设施及条件应与拟使用的实验动物的级别一致,并定期对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
对于外包动物实验服务的企业而言,应审核外包服务机构是否具备使用某种动物进行实验的资质,同时在外包合同中要求外包组织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进行实验,并审核相关实验动物的质量合格证,避免因为实验动物超出外包组织的被许可使用的实验动物范围或实验动物的质量不合格,导致动物试验结果不被认可。此外,根据许可办法的规定,动物实验外包服务协议应附上外包组织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方可作为证明实验结论合法性的有效文件。此外,根据《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2017)》的规定,使用实验动物进行药品非临床研究的,也需要遵循动物实验的相关要求,具备使用实验动物的设施条件等。
03 生物安全和动物检疫
(1)生物安全
在饲养实验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的过程中,均可能出现人兽共患病、实验室相关疾病感染等生物安全风险。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1],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对于三级以上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还需要获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此外,根据《生物安全法》的规定,对于我国尚未发现的或依据宣布已经消灭的病原微生物,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实验活动。从事高风险、中风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由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进行,并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还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计划和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降低研究、开发活动实施的风险。
(2)动物防疫和检疫
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等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因此,生产实验动物的企业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因此,出售实验动物的,应在出售前,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否则不得出售实验动物,托运人也不得托运未获得检疫证明的实验动物。此外,对于新捕获的野生动物,必须在捕获地进行隔离检疫,并取得所在地的检疫证明,野生动物运抵试验场所后应再次进行检疫,并获得检疫证明。
04 实验动物的进出口
(1)进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5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向境内输入动物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检疫许可证》,未经检疫,不得卸离运输工具。输入动物需要隔离检疫的,还需要在指定的场所隔离。根据上海海关公布的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办事指南,进口活物的,均需要提供《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由于实验动物一般为活物,因此,进口实验动物的企业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要注意的是,《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或单次有效。因此,如动物实验单位使用进口动物开展动物实验,需要核查出售方是否取得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如进口实验动物属于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还应取得《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2)出口
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出口实验动物的,应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需要隔离检疫的,应在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取得检疫证书方可出境。
如出口实验动物属于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第34号令)的规定,还应取得《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05 动物实验的福利伦理原则
正是得益于实验动物的牺牲,近代以来人类在医学上才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因此,开展动物实验需要遵循动物实验的伦理和福利原则。动物实验的福利原则要求动物实验工作人员仁慈地管理和使用实验动物,禁止不必要的残忍,避免不必要的伤害、痛疼和应激反应。动物福利原则贯穿实验动物的生产、运输、实验、处理全流程。根据管理条例以及科技部于2006年发布的《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的规定,从事动物实验的人员应爱护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及使用单位应设立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实验动物道德委员会、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等),对动物实验进行伦理和福利审查,保证本单位实验动物设施、环境符合善待实验动物的要求。善待实验动物包括倡导“减少、替代、优化”的“3R”原则,科学、合理、人道地使用实验动物。根据《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实验研究和腹腔内置疝修补补片动物实验2项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18号)的规定,申请人在决策是否开展动物实验前,需要特别考虑动物福利伦理,充分开展实验室研究,不宜采用动物实验替代实验室研究,若有经过确认/验证的非活体研究、计算机模拟等方法,则优先采用上述方法以替代动物实验。
目前,动物福利已经日益引起关注和重视,根据公开检索,证券监管部门在上市审核中,持续关注实验动物使用单位是否遵守动物福利原则,是否存在动物保护组织反对的情形。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两度折戟资本市场,正是由于动物保护协会对该公司“活熊取胆”的强烈质疑,因此,使用实验动物的企业,亦需要实质上关注动物福利。
06 动物实验的人员资格
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科技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饲育人员。各类人员都要遵守实验动物饲育管理的各项制度,熟悉、掌握操作规程;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组织体格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工作。
07 实验动物尸体的处理
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属于病理性废物。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的贮存应按照医疗废物特性分类贮存,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不得混合贮存,也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临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此外,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病理性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的规定,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的储存、利用和处置均应遵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的转移实行联单制度,跨省转移的应经过输入和输出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根据我们检索,实践中,一些企业因违反关于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而被环境执法部门处以数十万元罚款。[2]此外,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企业应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实务中,多数危险废物生产单位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通常外包给第三方完成危险废物处置。根据《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企业在委托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过程中,需要注意下列问题:首先,应确认被委托方持有合法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尤其是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其次,需要核查该企业被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方式一般包括收集、储存和处置中的一个或数个,如果某企业仅被许可储存或处置,则该企业不具备收集危险废物的资格;最后,需要确认被委托方具备经营某类危险废物的资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会载明被许可单位被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的类别。
三、结语
综上,我们认为,动物实验作为医药、医疗器械等产品研发的重要环节之一,其合规性受到上市审核部门的重视,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在开展动物实验的过程中,应遵守动物实验以及与动物实验衍生的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关注动物实验的道德风险,重视动物福利。
注释:
[1]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规定,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其中第一类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第二类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2]江苏省宜兴市中宇药化技术有限公司因储存污泥的场所及包装袋,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未如实建全相关台账记录被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处以4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