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资讯 安杰世泽辩护的非法经营案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安杰世泽辩护的非法经营案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2026-10-23

近日,由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厦门办公室合伙人柳燕律师辩护的一起非法经营案,客户被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该案在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明显争议,其中最突出的是如下问题:

  • 第一,即便某种行为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可能,但若没有相应的刑事司法解释规定某种行为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情节标准时,人民法院若不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时是否有权直接定罪量刑?
  • 第二,公安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否作为鉴定证据或书证使用,以及在结合各方笔录、银行流水和辩方证据可以确认《审计报告》的方法和意见确有明显错误且账户金额无法排除与案情无关的合理怀疑时,如何确定非法经营的涉案数额?
  • 第三,非法经营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若各方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不以牟利为目的,而且客观上不可能牟利时,能否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经营行为?

客户虽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但客户是在被指控犯有非法经营罪起诉到法院之后才委托我方,因此基于该案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明显争议,我方为客户制定了不认罪认罚的无罪辩护策略。同时,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刑事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在全国当时整体低于万分之三,即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经法院审理判决无罪的每万人不足三人,而且逐年走低,因此我方辩护策略的核心目的,是争取说服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或直接说服检察院主动撤回起诉。

该案庭前会议结束后,检察院补充了不少证据和大量情况说明,法院也在一年多后通知开庭。在开庭结束之后的三年多时间里,该案还先后经历了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以及分案审理。

我方一直在争取检察院撤回起诉或法院宣判无罪,法院最终按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规定,判决客户免予刑事处罚。

注:这是柳燕律师辩护的又一个免予刑事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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